征途实录:启航1926 第36节(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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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在政府工作,那么党员拿的基准薪酬,就应该是政府所在区域内,全民薪酬的中位数。党组织对党员设立标准,进行每年考核,优秀的物质报酬,从中位数上浮,例如地域中高收入的薪酬人员占比是20%,那么党员的薪酬,最多达到这20%人员的下限作为封顶,这是物质激励。至于差劲的,不是扣薪酬的问题,而是是否是合格党员的问题。这样的物质激励,其实本质还是精神激励,用物质来表彰其优秀表现而已。
  如果在企业或者是在基层工作,其原则与在政府工作相似。党企的收入水平,党组织会考虑,基本会保持在与政府同一水平线。所以作为党员,提升物质收入的唯一途径,是提升当地或所在企业共同富裕的水平。大家好了,你才能好。无论党员在哪里工作,超出这个薪酬标准的收入,要么上交作为特殊党费,要么就请退党。
  党员应该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人。对于党外人士和普通人,当然不能如此要求。对于他们,基本上都适用市场化原则,唯一不同的是如果在政府担任“公职人员”,其实是按社会上“管理技术人员”的市场化水平,来参照制定薪酬,按工作的重要性和职位,有所区别。
  所以作为党员,就必须在物质利益上可能有所牺牲,但是如果有真正的共产主义理想,会觉得这是牺牲吗?如果想发财,就不要入党。我们并没有阻碍普通人去发财,发财的道路有千千万万条。
  但是既想是党员,有组织提拔、担任重要岗位的机会;又想私人发财,过上更好的物质生活。天下哪有那么便宜的两全美事?这必须是党员自己人生的一个单项选择题,而不是双选。
  党员也会有在中途掉队的,有的人的革命理想,并不能保持终生。未来肯定有干部,甚至是老干部,他们会用所谓的资历、所谓自己革命功绩的历史,来要求各种超越常人的待遇。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逐步制定规则和标准。
  我们承认这些人作为过去同志的历史功绩,我们可以给予符合所制定规则和标准的物质补偿,不过代价就是,请离开我们的党,你不再是党员,不再是党的干部。拿了物质补偿,就请你余生,去走自己的发财之路。
  我们的原则是,发财的道路有千万条,唯独党员的道路上,没有一条发财的路,没有一条物质待遇超过人民群众的路。
  至于党企和政企,并不是企业发展的唯一道路,我们也鼓励私企发展,鼓励私人创业,但不能是过去的那种以剥削为主的企业,而必须是社会主义规则下的新私企。
  对员工的权益保护是基础的,包括8小时6天工作制,包括加班酬劳,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包括试行社保基金等。
  李思华尤其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必须参考国企,达到“正常生活”的要求,想发财又请不起人,脑筋歪到剥削上,那就不要开私企。对于那种来啰嗦工资太高、导致企业没利润的家伙,一律顶回去并严密监督是否违法。一旦出现克扣工资或者以缓发等理由,没有及时发工资的,立即停业调查。
  工会是对底层员工的一层保障,但同时要建立专门的企业监督机构,构成双重保障。员工到企业监督部门,必须有直接沟通的渠道。
  注意企业监督不是去调和协调的,而是去主动调查事实,根据事实做出决断,包括关闭或接管私企或其它严厉惩罚。也不要只是坐等投诉,而是必须机动地主动监督,例如定期约谈私企的员工等方式。调查研究,必须渗透到我们每一个领域的骨髓里。对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投诉,没有调和,只有根据事实的纪律。
  关于私企的薪酬,李思华参考前世华为的例子,进行了说明和调整。本质是在参考国企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市场化,但强调了两点:
  一是必须对高管和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加以限制,例如高管,不能超过普通员工的5~10倍薪酬。这是避免高管利用与普通员工不同的话语权,而收割“代理人利益”。
  二是对创始人,或者主要技术提供人,即按照西方规则能获得大量股权的“老板”阶层,进行限制。设置层层台阶,企业规模越大,股权和分红比例必须越小。如果做到和前世华为能相比的程度,那么股权比例必须低于2%或者1%,分红权也是如此。其多余股权可由员工持股会持有,其分红权属于全体在职员工。
  李思华强调,我们对私企进行了这些限制,是因为我们政权的性质,完全与西方不同,我们是从底层人民利益出发,走共同富裕之路。
  我们并没有对那些自己有创业精神,梦想追逐财富的人关上大门,只是进行了限制,限制就是两条,不能对普通员工进行残酷剥削,必须保证员工在社会上保证正常生活的收入水平;不能无限制地膨胀个人财富,我们只接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有节制的小资本家,不接受无限贪婪的大资本家。
  他们如果成功,也能收获相当于普通人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财富。如果贪欲到这个程度,还不能满足,那么就请出国,在我们国家,是不可能放松的。
  在这样的政策下,我们一定会损失一些贪欲旺盛的所谓“创业天才”,但我们无所谓。让他们去国外,去西方,离开了我国的环境和我国的人民,看他们自己所谓的“天才”,还能不能在资本主义社会成功。因为就算他们个人发展的企业是成功的,我们的妥协,也只会损害底层人民的利益,破坏我们的社会基础,这才是因小失大。
  如果“企业家精神”,实质上只是对于个人财富无穷尽的贪欲带来的,那么这样的“企业家”,我们绝对不要。我们要的“企业家精神”,是敢于创新,是敢于冒险,是有限和能够克制的利己主义,是对事业的热爱,超过对金钱的热爱。
  我们允许和鼓励私企的发展,是因为我们认知利己主义的合理性,认知有限的利己主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股力量。但我们永远必须记住,利己主义必须有边界,完全和无限的利己主义,那就是恶。
  两个问题之外,是反腐机制。
  李思华想起前世的那句名言:“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她不由得叹息了一声,腐败如果在党内蔓延,那么这句名言就不是空话。
  在机制问题上,她指出,有两种反腐,党内和党外。
  党外的反腐,主要是依赖正在发展中的侦缉警察体系,民事侦缉本来即包括对一切反革命事务的调查,反腐当然是反革命的一种。由于涉及到经济,在调查中会升级到经济警察,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然后依据法律处置。在党外反腐中,也有可能涉及党员,正常调查处理即可,只是最后党内纪委加以承认,对贪腐分子追加党纪处分。在根据地最高层级,则设立监察部,领导整体党外反腐。
  党内的反腐,主要依托纪委。纪委在党内也必须设立调查局,对党内贪腐事件进行调查,而不只是处置贪腐。她强调了两点原则:
  一、主动调查。
  不要坐等事件发生或者收到举报,才去进行所谓事后调查,那样的话,党和人民的损失已经发生。
  所以必须主动调查,要形成每年轮流对经济官员和党员的常规经济审核。主动去发现问题,争取提前制止贪腐。因此,纪委必须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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