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章(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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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有话说:
  注:明代前期,房屋买卖,官府一般是不干涉的,都是买卖双方找中间人私下里交易的。而且,房契上,一般不写买方姓名,或者只写个姓氏,不写名字。所以,如果房契丢了,被人捡到,或者有人伪造房契,即使告上衙门,没有证据,官府一般都不会受理。
  到了后期,官府为了杜绝这种房屋纠纷,就试图给房契备案。但是,就像文中所提到的一样,很麻烦,也很费钱。
  首先,买卖双方需要自己出钱购买官府的文书合同;
  其次,在填好官府的合同文书后,需要拿着合同去有关部门缴纳契税(跟现在也差不多),一般根据地段、房屋规模等等因素缴纳3%~16%的税率,这税率还是相当高的;
  最后,寻常百姓去衙门办事,遇到那些不是一心为民的官员胥吏,还得花钱走后门,不然,人家就会拖着不办。
  正因为以上这些麻烦的手续及大量的花费,虽然官府鼓励房屋交易要在官府造册交割,但是,当时的买卖双方仍是选择私底下交易。
  据说,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因为上海仿照了那些租界当局给业主发放土地执照的做法,才慢慢开始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出这种执业证制度的。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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