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文里的反派小媳妇 第265节(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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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甜:“什么?”
  陆让:“《刑法》分则第27章 。”
  辛甜:“?”
  陆让:“妨碍名誉及信用罪第310条规定,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受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一千元以下罚金。”1
  辛甜明白了什么。
  陆让继续说:“她那举报信,一会散播出去,能关她两年。”
  装晕的孙花瞬间睁开双眼:“不行!”
  ……
  作者有话说:
  1此条由来《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年7月二次会议通过,80年1月1实施,查资料时没找到初版刑法有诽谤罪,才引用了民国刑法。
  只是单纯的扯虎皮,陆让吓人的,后举报信传播也不能成为多定罪理由。
  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期间大多定罪、量刑皆依靠政策,当时法律不健全。
  第140章 不要命作死
  孙花醒来就被警察同志带走了。
  当着医务室外, 那么多看热闹人的面,挣扎、哭喊,都没什么用。
  辛甜觉得奇怪, “真被带走了?”
  学校没拦着, 警察没调节,就这么被带走?
  陆让笑笑, 觉得单纯点没什么不好。
  他说:“可能学校想杀鸡儆猴,公安那边也想立典型。”
  辛甜嘟囔, “出乎意料。”
  陆让:“心软了?”
  辛甜:“才没有, 她活该, 我就想知道我还能不能问出原因。”
  为什么举报到她头上?
  警察录口供时, 问到了这个问题。
  孙花经过恐惧、后悔交织的情绪后,正经被带进派出所就放弃了抵抗的心思。
  她是公社里走出来的人, 自小天大的事情也就是大队支书或者队长处理,但凡是被警察带走的人,那就是重罪。
  老话说了, 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
  孙花说:“我就是害怕,辛甜看到我卖血了,我怕她告诉学校, 献血证当时是学校办的,我没献血, 却去外面把血卖了赚钱, 怕学校认为我有享乐思想, 当小资本赶出去。”
  录口供的同志, 一头雾水。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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