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途实录:启航1926 第197节(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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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的发言,算是一锤“定性”,相关的具体措施,也很快出笼,主要包括:
  第一,需要有一次风暴式的全民反贪腐运动,充分发动群众,检举发现贪腐现象,对发现和怀疑的对象“倒查二十年”,但以事实为准绳,不搞扩大化、不搞怀疑一切。
  第二、对发现的贪腐干部和贪腐分子,依法严肃刑罚,不仅追回贪污所得,而且家庭受到牵连,全家迁徙欠发达地区乡寨,不得流动;作为政治上不可靠的家庭,三代之内,不得有任何公职人员;其家人可保留的原有家庭财产,仅按社会家庭中位数收入的一半,计算保留,算是对其家人的人道待遇,其余全部没收充公。此条将纳入刑法中的反贪腐法。对家人检举的,免于株连。
  其家人在三代之内,摆脱此种困境的唯一办法,是对国家有着特殊贡献,例如其子孙是科学家,有重大研究成果。
  这一条在中央引起了激烈争论,但在主席和李思华的坚持下,在任彼师和宋长彩等人的支持下,最后还是得以通过。李思华提议此条的理由是,很多贪官既然走上了这条路,是不怕坐牢和枪毙的,他们害怕的,是变得像穷人一样又穷又苦,还连累子女后代受苦受累。
  所以就干脆实施这种“株连”的严厉刑罚,打在他们最害怕的点上。不过这一次风暴运动,算是网开一面,主动自首坦白的,免于株连,但开除公职,退还赃款,家庭只能保留按照社会中位数收入计算的财产。当然如果不是自首,是被查出来的,或者以后发现的,自然按照新规,严惩不贷。
  第三,开始全面实施干部家庭财产公开制度。公职人员每年一次,向组织申报家庭财产,数据纳入调查总局数据库,审计部门、纪律部门、干部调研部门等,均可以调用数据,对现实调查结果进行比对。而省部级干部在上任前,要对家庭财产进行公示。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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