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4章(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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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对被拐卖的妇女实行猥亵或其他行为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毫无疑问。
  这个小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完全符合这几条特殊情形。
  但……
  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并没有出现死刑。
  只有为首的老大被判处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其余人……
  通通被判处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身边经常发生过这类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
  秦牧微微一笑,又接着说道:“在乡下,经常有父母在连续生了几个女儿之后,无力抚养,因此转交给亲戚朋友,或者换孩子养的事情。”
  “这种现象在小时候比较普遍。”
  “但……其实这种行为,也涉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看着镜头,秦牧接着分析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借助送养之名,将子女交予他人的行为,也符合拐卖的定义,若是在此过程中收受了钱财……”
  “那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种事情在乡下发生的居多。
  许多人都喜欢将养不起的儿子或者女儿送人,然后收一点钱。
  但这种行为……
  只要具备了非法获利的行为和目的,便属于实打实的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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