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4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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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槌声回荡在法庭上。
  在廖向铭等人答辩完之后,庭审进入了举证、质证环节。
  在这个环节里。
  秦牧按流程出庭作证,控诉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犯罪行为。
  公诉人同样提交了一系列的完整证据,用以佐证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犯罪事实。
  在铁证面前。
  唐岁明和廖向铭没有任何反驳,十分光棍的承认了这些罪行。
  紧接着。
  进入了自由辩论环节。
  张玮率先站了出来,据理力争,为己方的两个被告争取最大的权益。
  第三百七十章 张玮火了!
  “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唐岁明是在警方出警缉拿之前,主动前往自首的,符合自首情节。”
  “且在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减少了社会危害,应当予以大幅度减刑。”
  “而廖向铭……被缉拿之后,同样如实供述,减少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积极认罪伏法,愿意承担相应的刑罚。”
  “按照刑法,两人都可以减免相应的刑期,给予他们从新改过的机会。”
  法庭上。
  张玮侃侃而谈,据理力争,一直在强调己方值得减刑的情节。
  而公诉人……
  则是就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罪行,继续控诉道:“唐岁明在过去十三年的时间里,从事了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
  “我院认为,即使他存在积极自首、检举揭发的情节,依旧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
  按照诉讼法。
  减刑应当在判决宣布之前,量刑阶段对其原有刑期进行加减。
  比如说。
  唐岁明的总刑期累计起来,超出了三十五年,实际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下。
  若法院判定刑期为二十五年,那减刑就是在二十五年的刑期基础上进行减免。
  并不是在总刑期上面减免。
  不然的话……
  他超出了三十五年累计刑期,减个两三年,也很难减少到三十五年之下。
  “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公诉人的观点。”
  张玮深吸了一口气,继续反驳道:“我方当事人虽然做了诸多危害社会的事情,但其认罪态度良好,按照《刑法》,属于‘应当’予以减刑情节。”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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