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27节(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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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系出于为了教育好子女的善良动机,被告人也一直供述打被害人是为了让其学好,有出息,为自己争口气。
  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在教子过程中一时冲动,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孩子打死,此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于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正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被害人,一名小学生,才惨死在了亲生母亲的手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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