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09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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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等在这儿捡漏、撬行,还号称是合伙人,这个郭律师脸怎么这么大呢。我就奇了怪了,咱律所什么时候进了这么一帮人。怪不得万主任都撤了。”圆脸女孩子抱怨道。
  “嘘,小点声,挣这点工资,你操那心干嘛?”瓜子脸女孩子向四周看了看,低声道。
  “我就是看不过眼,咱律所算是完了。回头我去问问万主任,新律所需要前台不,如果要我,我就跳槽。”圆脸女孩子低声道。
  “嗯!你问的时候,替我也问问哈。”瓜子脸女孩子无奈的说道。
  律所不远处的一家餐馆内,李明博正在给方轶倒酒。
  “方律师,我听说你们律所有不少合伙人都转所了?”李明博给方轶倒完酒,放下啤酒瓶,问道。
  “嗯,律所高层之间有些合不来,我们团队的老大拉着队伍出去新建了一家律所。”方轶没有瞒他,这事瞒也瞒不住。
  “您没跟着过去?”李明博边吃边问。
  “我正在办退伙手续,差不多六月份转过去。我团队的律师已经转过去了。你那边怎么样?”方轶岔开了话题。
  第891章 多行不义必自毙
  “还行。周律师对我挺好的。现在分所这边有二十来个律师。专门为集团服务,偶尔我自己还能开发点业务做。”李明博微笑道。
  “嗯,周慎是我师兄,他这人不错。而且业务也稳定。好好干。”方轶说完喝了一口啤酒。
  “方哥,今天那案子,其实一开始我也有点发蒙,后来我查了不少案例,但还是有点不太明白。
  一般来说,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好区分,但是总有些案子不好区分,就比如这个案子……”李明博觉得好不容易坐在一起,正好请教下。
  “其实我觉得如果你搞明白三点,基本上就能区分开这两个罪名:
  一、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交易’。
  行为人一般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如果行为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就缺少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条件,大概率无法构成本罪。
  二、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比强迫交易罪大很多,因此,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应当轻于抢劫罪,一般来说不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就会造成处刑上的不平衡。
  三、行为人强迫对方进行交易,往往可能以不公平的对价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但这种对价的不公平程度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与正常市场情况反差过于悬殊。若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以交易为名行侵犯他人财产之实,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比如,菜市场一捆韭菜要价好几千,这不就是明抢吗?虽然有交易的内容,但是卖方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强迫交易罪的范畴。
  这三点,你好好琢磨琢磨,然后再去看案例,或许对你有帮助。”方轶微笑道。
  “哦,原来如此。”李明博点着头,心里不断的重复着方轶刚才说的那三点。
  晚上九点半,二人起身离开餐馆,刚一出门,一辆黑色轿车开了过来。车停在二人近前,云梅放下了车窗玻璃,招呼方轶上车。方轶将李明博介绍给了云梅。
  “方哥,嫂子,你们先走吧,我已经打车了,马上过来。”李明博拒绝了方轶送他回去的要求,向方轶挥了挥手中的手机,示意他已经打车了。
  “好,那我就不送你了,先走了。”方轶上了车。
  “别送了,咱们不顺路。嫂子慢点开哈。”李明博冲着方轶夫妻挥了挥手,眼见着黑色轿车慢慢开上公路,他才注意到车标。
  迈巴赫!牛掰啊!
  李明博经常去集团,所以见过这个车标,据说一辆上百万。
  李明博心中不住的感叹,原本以为来到市里执业可以拉近他与方轶之间的差距,现如今他突然发现,两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了,他已经望尘莫及了。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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