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85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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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那个同事没几个客户,主要办婚姻家事和劳动纠纷的案子,基本上属于靠天吃饭那种,这几年业务不好,有什么案子接什么案子,混的一直不咋地。
  这次有个强奸案找到他,其实他之前根本就没办过刑事案件,这次估计也是饥不择食,为了赚钱迫不得已才接的……”孟广达心中有事,不吐不快,便将同事的事大概讲述了一遍。
  孟广达的同事名叫唐昌时,五个月前有个当事人来他所在的律所咨询问题,当时是唐昌时接待的。
  当事人咨询的案子是个强奸案,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庄振威约见同城女网友(十六周岁),两人约在酒吧见面,而后庄振威将女网友灌醉实施了强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庄振威抓获归案。
  庄振威的父亲庄立来到律所,咨询唐昌时,问他有没有路子把人捞出来,唐昌时说没有,他确实没有这个路子。庄立立刻起身,准备离开去找其他律师。
  唐昌时已经一个多月没接到案子了,眼见着有当事人上门怎么能轻易放过,虽然刑事案子他不熟,但是办法还是挺多了。
  他立刻拉住了庄立,告诉他其实他儿子的案子也不是没有办法摆平。庄立一听立刻眼露亮光,两人就在接待室内嘀嘀咕咕了半天,最后庄立聘请唐昌时作为儿子庄振威的辩护人,并支付了律师费一万元。
  第837章 何必呢!
  签订委托协议后,唐昌时和庄立去找了被害人项晴(女网友),谈和解的事。最终庄立以一万元诱使被害人项晴作虚假陈述,谎称两人是恋人关系,是她自愿与被告人发生的关系,意图使被告人庄振威无罪释放。
  此后,唐昌时和本所的另外一位男律师找到被害人项晴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份笔录中,被害人按照庄立的要求作了虚假陈述,称是自愿和被告人发生的x关系。
  拿到调查笔录后,唐昌时将笔录提交给了检察院,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被害人项晴出庭作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被害人在接受法院的询问时,对强奸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随后案子被退回做补充侦查。
  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害人系在收取被告人父亲庄立贿赂的情况下改变陈述。此后再次开庭,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庄振威有期徒刑十年。
  随后,被告人的父亲庄立被抓获,庄立供述是唐昌时律师让他去找的被害人,以一万元引诱被害人变更陈述内容。此后律师唐昌时被警方以妨害作证罪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昌时、庄立采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项晴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庄立和项晴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唐昌时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项晴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判决后,唐昌时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昌时身为被告人庄振威的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擅自向被害人项晴调查取证,并贿买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原审被告人庄立在上诉人唐昌时的指引下,出资收买被害人项晴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项晴在唐昌时、庄立的指使下,改变原向侦查机关所作的真实陈述,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但鉴于其情节显著轻微,又系未成年人,故不以犯罪论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唐昌时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原审被告人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原审被告人项晴无罪。
  “哎!早以前我劝他跟我一起办刑事案子,他还说刑事案子风险太大,他不做,结果这才几年他已经来者不拒了。
  为了赚钱,他居然鼓动当事人的父亲去找被害人……,这是刑事案件的大忌。即便他不懂也该知道私下引导被害人做假证是违法犯罪。
  这只能说明一点,他是真的缺钱!”孟广达的表情很复杂。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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