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83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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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人一见孟广达如此,也笑出了声。
  孟广达急忙摆手,面带尴尬道:“不碍事!不碍事。肚子饿了,吃的有点急……
  我的理由很简单,被告人故意隐瞒真相,恶意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其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应该消灭,仍应存在。具体来说……”
  众人一听“具体来说”这四个字就知道孟广达的老毛病又犯了,要开始敲黑板讲课了,不过大家没打断他,孟广达的课有时候还是很有营养的。
  “……具体来说,民事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善意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那些恶意实施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的行为,民事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不仅如此,还会规定相应的制裁或救济措施,并会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典》实施后已失效)的相关规定,恶意欺诈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因欺诈行为而获得确认的法律关系也应该无效,且自始无效。
  所以,刚才周律师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仅仅针对合法的民事行为,换句话说,仅能针对善意行为。对于恶意实施的欺诈行为,不应适用。
  本案中,被告人余依静故意隐瞒其与丈夫乐长生之间存在联系的事实,以及乐长生汇款的事实。
  谎称乐长生下落不明已经满四年,恶意向法院申请宣告乐长生死亡,严重违法,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因乐长生被宣告死亡而导致其与乐长生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律关系也应该自始无效。
  综上,余依静与乐长生的婚姻关系,因为乐长生被宣告死亡行为的无效而实质上并未消灭。”
  “方律师,您怎么看?”周颖看向方轶,有那么点寻找铁盟的感觉。
  只是她忘了,社会上的铁盟是靠利益维系的,而团队内的铁盟却不是靠利益,而是根据法和理。
  “我同意老孟的意见。”方轶回道。
  “好吧,我成孤家寡人了。”周颖像是泄了气的皮球。
  “周姐,你别泄气,我虽然也觉得你说的不是很站得住脚,但是在精神上我支持你。只要你包下我下周的午饭,你说啥是啥。”云乔嘿嘿笑道。
  “你滚!你这是趁火打劫,知道不?”周颖半真半假,没好气的怼道。
  “那好吧,我这唯一的盟友也撤了,跟你断盟五分钟。”云乔也不生气。
  二人斗嘴逗得大家哈哈大笑。
  “好了,我说下我的理由哈。”方轶喝了一口茶水:“我认为,被告人余依静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余依静在申请宣告乐长生死亡时,其主观上明知多年来乐长生一直与其保持联系、并非下落不明这一事实,却谎称乐长生出国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并以此向法院申请,宣告乐长生死亡,从而导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余依静取得了虚假的‘拟制丧偶’身份。
  其次,乐长生被遣返回国后,其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人余依静又以乐长生妻子的身份参与离婚诉讼,这充分证明余依静对其并非“丧偶”而是“已婚”身份这一点是明知的。
  因此,被告人余依静以欺诈手段骗取法院宣告乐长生死亡,取得法律规定的‘拟制丧偶’身份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性质,与已有配偶者采取欺骗手段制作虚假手续,冒充未婚或离异的身份,又与他人结婚的性质是同样的,均是重婚行为。
  从全案来看,本案被告人余依静骗取的虚假手续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重婚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手段。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余依静先是隐瞒真相,恶意向法院申请宣告乐长生死亡。之后在离婚期间,继续欺骗法庭,隐瞒自诉人乐长生已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事实,并在此期间与他人结婚。
  余依静的再婚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乐长生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仅如此,她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显然不再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重婚罪。”
  “嗯,看来我得调整下辩护思路。”周颖听众人说完后,嘀咕道。
  如果一个律师反对她的辩护方案,有可能是大家对案件和法律的理解不同,但是团队里这么多律师反对她的意见,周颖不得不重新考虑辩护方向。
  “我们只是提供下不同的意见,具体该怎么定辩护方案,还是要靠你自己。咱们不搞一言堂哈。”方轶笑呵呵说道。
  专业的团队最怕的就是搞一言堂,这样会挫败大家的积极性,你都一个人说了算了,那我们还考虑个屁问题。你自己玩就是了。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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