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42节(4 / 4)
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交付说(失控说)和取得说(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比如,被害人按被告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人,但被告人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上看,被害人已经按照被告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了交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人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根据交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人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返回顶部↑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比如,被害人按被告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人,但被告人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上看,被害人已经按照被告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了交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人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根据交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人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