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39节(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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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周江猛捡到栗元珙遗失的银行存折,随后提取存款的行为,不属于侵占行为,不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侵占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犯罪对象应该是已被行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不能排除上诉人周江猛对于捡到的银行存折的合法持有,但不能由此得出周江猛已经合法持有了存折项下存款的结论。
  因被害人栗元珙在存折上设有取款密码,遗失存折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了对存折内款项的控制权,周江猛拾得存折并没有取得对存折项下钱款的合法持有权,故银行存折内的款项并不是被侵占的对象,本案不存在被侵占的对象。”说到此处方轶停顿了下,原因无他,嗓子太干了。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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