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0章 总督特赦(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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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那些被立案调查,已经发布通缉的人,还有畏罪潜逃的人,则不包括在内。
  其中「在普通情况下将不予受理」,也就说若以后发现有严重罪行的,依然会采取行动。
  虽然总督麦理浩的声明中,完全没有提到特赦一词,但大家都知道是这个意思。
  特赦令是从英文amnesty一词翻译过来的,翻阅英汉字典,大都将这个词译为「大赦」。在本港的法律大全内,没有特赦令amnesty这个字眼,它只存在附表后。
  在1917年英国国会通过一项诰命,定明赋予与香港总督之各种权利。
  其中第十五节列明:假如有任何人在香港犯下任何刑事罪行,港督有权代表英皇,颁令赦免。
  也就是说,港督的特赦权力可以赦免任何已经定罪的犯人,或者未经定罪的疑犯。
  过去港督也会对某些特定的案件和犯人,在行政局或律政司建议下,颁布特赦。
  但像这一次大规模的特赦范围对象,不说绝无仅有,而是在十年前的暴動事件。
  港督同时又在声明中称,对于廉政公署在进行调查所采取的方式和程序,有人感到关注。
  而这些方式和程序会被指称为不适当及不合法的,为此成立两个特别委员会监督。
  一个由高登爵士担任委员会主席,负责监督有关处理市民对警务人员投诉。
  另一个简悦强爵士担任委员会,负责监督廉政公署处理对其属员的投诉。
  对于港督发然颁发的特赦令,很多人都感到意外,议论纷纭,各方反应不一。
  普通人都认为港督此项决定,有助于平定警务人员不安情绪,对社会有利,是明智之举。
  但是,也有不少人士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创下了「集体威胁」的不良先例。
  而且港督的特赦令,颁布在员佐级警务人员连串行动之后,令人有欺善怕恶的错觉。
  只不过港督的这道特赦令,有人欢喜有人愁。
  从特赦条件上分析,就知道它并非是一时仓促完成,而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的。
  从效果来看,明显是有分化作用。
  大部分参与行动的警员,是担心被廉记翻旧账,东窗事发,最后接受法律制裁。
  既然现在总督特赦既往不咎,那么他们现在已经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自然不想闹事了。
  那些已经被调查和定罪的人,自然是被排除在特赦之外,他们显然是不甘心的。
  但是他们只是一小撮人,无法再继续裹挟大部分人共同进退,以此要挟威逼。
  但不管怎么说,随着总督府发出的一纸声明,事件已经开始有了重大转折。
  笼罩在头上的密云,慢慢散开。
  “嘶,轻点,别那么用力。”
  “哼,谁让你乱动了。”
  .......
  此刻在卢东杰的房间里,传出了一段让人浮想联翩的对话,听到都脸红。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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